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2

二、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3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3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4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5

(四)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7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7

(六)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8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8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9

(二)说明:    9

四、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10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0

(二)说明:    10

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11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1

(二)说明:    11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2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5

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7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选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发起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  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  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  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  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  公司章程;

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六)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四、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 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5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7*

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以,应提交原件。

3  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2项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毋需审批的,可不提交。

5  6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  7项应为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合同、章程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

发起人协议

10*

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  3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毋需提交“合同”。

6  4项自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  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出具。

8  6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9  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杆,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910,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11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1、第12项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

 

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  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  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